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友诉被告章桥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杨文友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6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孙娇、顾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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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阳三江花园分公司与被告何桂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元(截止年12月31日止),并支付违约金元,共计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6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沈光翠、孙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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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邵棣与被告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6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何建胜、孙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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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何华杰与被告徐灵君、莫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元;二、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以元为本金支付自年3月23日起到本金付清为止,按4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计利息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6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傅红盛、孙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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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魁诉被告王浩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王浩荣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6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韩亚子、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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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科美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夏珍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周夏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科美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支付.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周夏珍负担案件受理费.5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沈光翠、徐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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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金罗露与被告楼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楼华峰归还金罗露借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原告预交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楼华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王*华、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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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志云与被告孙建申、程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建申、程浩娟归还原告陈志云借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孙建申、程浩娟支付原告陈志云借款利息元(算至年11月25日止),并支付自年11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孙建申、程浩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王*华、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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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包子诚与被告章成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章成伟归还原告包子诚购车意向金元,支付自年9月9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章成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潘剑丽、夏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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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孟长松与被告杭州思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杭州思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孟长松工程款元,支付自年11月17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5元,保全费元,合计.5元,由被告杭州思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潘剑丽、夏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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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孟长松与被告杭州思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杭州思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孟长松工程款元,支付自年11月17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保全费元,合计元,由被告杭州思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潘剑丽、夏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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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瑞顺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方立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方立真支付原告杭州富阳瑞顺装饰材料商行货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方立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彭明月、蒋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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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冯群与被告王卫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王卫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冯群借款本金元、支付逾期利息.17元,共计1.17元;二、驳回冯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冯群负担元、王卫良负担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陈琴霞、洪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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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袁秋生与被告章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章仕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袁秋生借款本金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章仕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陈琴霞、洪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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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袁秋生与被告章仕忠、戴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章仕忠、戴素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袁秋生借款本金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章仕忠、戴素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陈琴霞、洪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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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童山桦诉被告吕玉球、应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吕玉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童山桦借款4元;二、被告应良友对上述款项中的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童山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保全费元,合计元,由被告吕玉球负担,被告应良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罗迪、洪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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