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祥和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杭州祥和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共计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孙娇、顾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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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叶青诉被告杭州市富阳区华庭云顶业主委员会(第五届)及第三人郁静、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材料。原告叶青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出具经法庭认可的关于聘请第三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超作为法律顾问和诉讼代理人的所有业委会会议纪要、决定、公告;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经法庭认可的与第三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所有合同或协议,相关银行支付凭证、做帐凭证;三、被告向华庭云顶小区全体业主公开经法庭认可的自年1月1日起至年8月12日止的所有银行流水明细账;四、被告向华庭云顶小区全体业主公开经法庭认可的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制定的财物管理制度;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吴贤祥、丁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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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邵永成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邵永成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失共计.53元;2.判令被告二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优先赔付(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赔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13日9时00分在杭州市富阳区交通事故调解处理中心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姜文宪、孙杭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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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彭孝俊诉被告孙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暂计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场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潘剑丽、夏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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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秀青诉被告骆少华、骆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拾万元,利息拾陆万贰仟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城南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熊永义、季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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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孙百明诉被告朱江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一、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元,利息元(年8月19日之前按月息2分计算,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的四倍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年9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号
联系人:颜燕香、孙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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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明诉被告陈金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一、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所欠木工工资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年9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号
联系人:韩亚子、孙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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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大众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金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二、被告立即支付租金.06元,违约金元(以.06元为基数,自年12月31日起开始计算,按照月2%计算违约金,暂算至年4月15日),及自年4月16日起,以.06元为基数按月2%计算至被告还清日止的违约损失;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租赁材料大U托13个、扣件只、10公分接管36个。若被告无法返还上述材料,按照元照价赔偿;四、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支出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彭明月、胡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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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林*诉被告俞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俞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林*借款本金元;二、被告俞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林*以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俞春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任艳晓、孙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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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康华船艇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田水、陈光辉、吴安波及王凤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田水归还原告杭州康华船艇有限公司代偿款.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徐田水支付原告杭州康华船艇有限公司自相应款项代偿之日次日起至年12月31日的利息元,及以代偿款.76元为基数,自年1月1日起至代偿款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陈光辉、吴安波对前述一、二两项款项,在被告徐田水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各承担十一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徐田水负担,被告陈光辉、吴安波在被告徐田水不能承担的范围内各承担十一分之一的责任。原告杭州康华船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徐田水、陈光辉、吴安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何建胜、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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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金荣夫诉被告张先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先德归还原告金荣夫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元,合计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先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傅红盛、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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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祥诉被告余祖兴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余祖兴支付原告王祥交通事故赔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余祖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姜文宪、孙杭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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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孙元洪诉被告闻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闻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孙元洪借款本金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年3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履行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87.5元,由闻荣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陈琴霞、曾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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