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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10 0:23:00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
  本院受理原告王子云诉被告邱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8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颜燕香、孙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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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曾文胜诉被告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转简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借款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暂计为年3月8日)的资金占用损失共计.11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8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史燕芬、孙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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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吕氏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日康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自年3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元为基数,至年3月6日起至年8月19日以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至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1年期利率计算,暂计算至年12月31日的利息损失为.5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8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史燕芬、孙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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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葛新武诉被告张仁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挖机工资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8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吴贤祥、孙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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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王刚诉被告徐焕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王刚起诉要求:1.判令徐焕兴赔偿因事故产生的修理费元及逾期利息(以元为基数,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徐焕兴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8月19日9时00分在杭州市富阳区交通事故调解处理中心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陆利英、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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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包文杰诉被告汪晓蓉、叶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包文杰起诉要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元,并承担利息元(年至年3月30日共个月,按年利率15%计付),合计元,从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8月24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沈光翠、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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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凌恩华诉被告吴克努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儿子凌佳杰(年4月11日出生)随原告生活至独立为止,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原告承担;3.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年8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场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鲍硕玮、沈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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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诉被告张胜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张胜国支付理赔款元;2.本案诉讼费由张胜国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8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州市富阳区交通事故调解处理中心三楼综合审判庭二号法庭(富阳区银湖街道新桥新路5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徐文斌、董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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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孙育明诉被告马利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以浙AB72F7宝马车的价值为限承担保证责任(暂计价值为36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8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陈琴霞、曾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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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郭明木诉被告杭州芒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杭州芒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退租车押金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8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何建胜、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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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陈根元诉被告杭州富阳味府川味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唐朝建、钱威、陈丹、许航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一、要求被告杭州富阳味府川味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归还代偿款元并支付自年11月22日起暂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要求被告唐朝建、钱威、陈丹、许航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年8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号

联系人:戚利尧、孙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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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陈奇奇诉被告蔡善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一、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元并按照LPR支付自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暂计至年5月20日为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年8月20日9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号

联系人:傅红盛、孙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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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民与被告房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年6月6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暂计至年4月9日为元(年6月6日起至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8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傅红盛、李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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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盛建兵诉被告潘春雷、俞炳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潘春雷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潘春雷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元并支付利息.67元(利息自年5月3日起至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33元,自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年3月22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为.34元,要求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息暂合计.67元;二、判令被告潘春雷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0元并支付利息元(利息自年7月9日起至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元,自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年3月22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为元,要求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息暂合计元;三、判令原告对质押物吴山明的三幅作品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中就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俞炳祥对被告潘春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潘春雷承担,被告俞炳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8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傅红盛、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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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陈兵海诉被告巫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一、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和到期未归还借款的十一年利息5万元(利息算至年3月11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年8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吴贤祥、孙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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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陆燕红诉被告章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陆燕红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陆燕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傅红盛、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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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金成诉被告任明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瓶窑支公司、杭州佳晓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任明柱赔偿原告金成停运损失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金成负担元,由被告任明柱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陈健平、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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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诉被告孙洪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孙洪富归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借款本金0元,支付截至年1月13日的期内利息.34元、罚息.25元、复息.47元及自年1月14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的罚息及复息(罚息以借款本金0元的未还部分为基数,复息以期内利息.34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1.‰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孙洪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赛琼、裘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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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洁与被告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应萍归还原告*洁借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应萍负担。原告*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应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傅红盛、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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