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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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9 10:08:00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根生、蒋红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元;二、判令被告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支付至年1月20日利息.3元(附利息计算清单),之后利息以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代偿款还清日止;三、判令被告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四、判令被告*根生、蒋红琴对以上一、二、三项款项就被告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不能偿还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7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人:戚利尧、孙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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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杨关周与被告苗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二、判令被告按2%月利率支付逾期借款利息元,并要求被告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7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人:傅红盛、孙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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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智诉被告林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履行日止(暂算从年2月1日起至年2月1日止,计12个月,按月息1.25%计算为元),合计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7月7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人:韩辉、周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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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甬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范仕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人民币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日起,以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7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人:罗迪、洪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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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冯圣媛诉被告朱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元及电费元、燃气费31元、水费4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年7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人:沈光翠、孙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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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张高明与被告杭州天玺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杭州天玺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7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人:颜燕香、胡真

联系-58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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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章贤根诉被告章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章贤根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6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龙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人:张国其、施德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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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合远能源有限公司、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蒋峰、*根生、蒋红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杭州合远能源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85万元和为其垫付的诉讼费用.5元;二、判令被告杭州合远能源有限公司立支付至年1月20利息.95元(附利息计算清单),之后利息以.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代偿款还清日止;三、判令被告杭州合远能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四、判令被告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蒋峰、*根生、蒋红琴对以上一、二、三项款项就被告杭州合远能源有限公司不能偿还部分各承担七分之一的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年7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人:戚利尧、孙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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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鲁丽贞与被告汪小波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鲁丽贞与汪小波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人:沈光翠、徐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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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余日泉与被告任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任利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余日泉归还借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任利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人:沈光翠、徐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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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陆爱兰与被告徐文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文康归还原告陆爱兰借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陆爱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文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人:傅红盛、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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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邵金祥诉被告俞富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俞富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金祥货款元以及按年利率3.85%计算自年12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驳回原告邵金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邵金祥负担6.50元,被告俞富存负担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人:孙娇、胡桥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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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章捷飞、章永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章捷飞、章永飞共同支付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78.64元。二、章捷飞、章永飞共同支付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年10月28日起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的以代偿款178.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5%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三、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对章捷飞提供的抵押物(浙APF号车)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预收元),减半收取元,由章捷飞、章永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人:俞忠、于仰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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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曹兰珍与被告陈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陈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曹兰珍借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陈振负担。曹兰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陈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人:韩亚子、吴翰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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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吕晓峰与被告莫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莫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吕晓峰借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莫成杰负担。吕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莫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人:韩亚子、吴翰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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