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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28 18: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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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
  本院受理原告金亮与被告陈铃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金亮起诉要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依法分割婚内共同财产别克英朗GT轿车一辆、*金首饰;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年1月10日9时00分,在杭州市富阳区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马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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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区渔山乡水东劳务队与被告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墅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杭州富阳区渔山乡水东劳务队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元;2.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墅溪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欠付工程款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单位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年1月16日9时00分,在杭州市富阳区法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马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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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陆卫国诉被告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陆卫国诉请法院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年1月8日15:00在富阳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张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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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明渭装饰材料商店与被告倪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明渭装饰材料商店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年1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场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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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孙丙生诉被告义乌市福盛纸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城南法庭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高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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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执漫礼仪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通、徐陆平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赔付浙A0WV79奥迪A6汽车维修款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场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史燕芬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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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武诉被告凌洪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赔偿款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1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场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史燕芬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强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97元、逾期保费元、律师费元、违约金以代偿款.97元为基数,自年10月10日起至代偿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马*强负担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陆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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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告

()浙民初号

陆林妹(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秋月社区):


  原告倪建平诉被告陆林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陆林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倪建平归还借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陆林妹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沈光翠

联系-

联系 告

()浙民初号

周根生(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观前村杨家坑):


  原告*群诉被告周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周根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群归还借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周根生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沈光翠

联系-

联系 告

()浙民初号

包中华(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包家淇村水源路):


  原告*涛诉被告包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包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涛支付元及利息(自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包中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沈光翠

联系-

联系 告

()浙民初号

陆丽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华村潘村路):


  原告鲍慧诉被告陆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陆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鲍慧归还借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陆丽芳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沈光翠

联系-

联系告

()浙民初号

许志强(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村中心路西):


  本院受理原告颜瑶与被告许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许志强归还原告颜瑶借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原告预交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许志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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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告

()浙民初号

王天彪(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泗溪村5组圣堂湾):


  本院受理原告陈楠荣与被告王天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天彪支付原告陈楠荣挖机报酬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原告预交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王天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汪*平

联系-

联系告

()浙民初号

张剑(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东山下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张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剑支付原告浙江耐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偿款元;二、被告张剑就第一项款项支付原告浙江耐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年3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张剑支付原告浙江耐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费0元。上述一、二、三项款项,被告张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原告浙江耐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有权就上述一、二、三项款项对被告张剑提供的抵押物即车牌号为沪C7Ab07号汽车(发动机号为U,车架号为LGBF5AE02GR)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被告张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史燕芬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九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九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九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金增儿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吴爱国诉被告盛春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盛春洪归还原告吴爱国借款00元,并支付自年5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盛春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金增儿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孙增生诉被告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孙增生撤回对被告倪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孙增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金增儿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好客多快餐店食品药品安全行*处罚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浙行审号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10月31日作出的(杭富委春)市管罚处字〔〕号《行*处罚决定书》中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好客多快餐店缴纳罚款00元及加处罚款00元,合计00元的处罚内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干也特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孙国东诉被告*小荣、舒圆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孙国东撤诉。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沈光翠

联系-

联系告

()浙行审号

浙江广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史家村):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浙江广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管理行*监督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行审号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1月18日作出的富人社监处字[]号行*处理决定中支付劳动者王兴华等24名劳动者年6月至12月剩余未结工资,共计元的内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张国其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吴秋建与被告陈金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秋建劳务工资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金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干也特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叶永斌与被告陈金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永斌劳务工资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金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干也特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创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远成快运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杭州远成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创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费元,并支付自年8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以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柴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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