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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24 18: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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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众磊纸箱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旺泰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杭州富阳众磊纸箱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元,并支付年6月9日至欠款还清日的利息(按年利率9%计算),暂计至年1月26日为元,合计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6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七日

联系人:马骏、顾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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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根生、蒋红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元;二、判令被告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支付至年1月20日利息元(附利息计算清单),之后利息以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代偿款还清日止;三、判令被告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四、判令被告*根生、蒋红琴对以上一、二、三项款项就被告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不能偿还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6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七日

联系人:吴贤祥、孙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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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李倩妤诉被告汪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年6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场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联系人:潘剑丽、夏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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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诉被告张小超、张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张小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支付截至年12月29日的期内利息.82元、罚息.27元、复息.05元,合计.14元,并继续支付自年12月3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以未付本金元为基数,复息以未付期内利息.82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1.‰计算);二、判令被告张志伟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6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七日

联系人:林萍、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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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蓝文华诉被告张志元、汪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并按月利率10‰计算支付自年7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暂从年7月20日算至年2月19日,共计19个月,以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为元),以上合计本息共计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6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联系人:陈琴霞、曾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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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蒋敏明诉被告聂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并按同期LPR标准计付自年1月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年2月20日为.1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年6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联系人:沈光翠、孙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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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轶超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宏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温州宏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欠款元及利息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6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联系人:李滨、胡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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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极美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浩等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定作款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联系人:沈光翠、胡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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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浙江成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汪文忠归还原告浙江成道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汪文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联系人:何建胜、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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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何正操诉被告蔡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蔡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何正操借款本金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预收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蔡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联系人:任艳晓、孙雪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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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鲁红凤诉被告赵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金祥归还原告鲁红凤借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金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联系人:潘剑丽、夏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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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邵凯诉被告章利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章利刚支付原告邵凯货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章利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联系人:李滨、孙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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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骆维恒诉被告王庆有、王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王庆有归还骆维恒借款本金元,并支付计算至年7月底的利息元,同时支付自年8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7%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王庆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联系人:熊永义、许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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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陆梓舒诉被告陆金京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陆金京支付陆梓舒自年12月4日起至年12月3日止的生活费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自年12月4日起至陆梓舒独立生活止,陆金京按照元/月的标准承担陆梓舒的生活费,并凭有效票据承担陆梓舒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50%,于每年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各结付一次;三、驳回陆梓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陆金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联系人:熊永义、许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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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陈彪诉被告俞少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陈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退回原告陈彪。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联系人:颜燕香、章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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