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在杭奋斗的打工人
终极目标就是在这里买一套房子
有了属于自己的房子
就好像真的与这座城市有了联系
但是在买房这件事上
有了启动资金才只是个开始
接下来你要考虑的问题更多
你有在杭购房的资格吗?
想买楼盘位置如何?开发商靠不靠谱?
......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
近日,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
该通知自本月起正式实施
快和小编一起看看都有哪些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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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
1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行为管理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方式(线上、线下)、期限、权限、佣金结算、再委托销售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销售方式。实行委托销售的,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承销机构名称及主要委托事项。
在承销机构促成商品房成交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实填写委托销售机构的详细信息。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承销机构销售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商品房。
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承销机构名称、承销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代理销售房源信息以及承销机构工作人员姓名、单位、照片等内容。
承销机构人员应主动表明身份,便于购房人了解服务人员真实情况。故意隐瞒情况,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予以处理。
开发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加强对承销机构及其人员销售行为的监督。销售收取的定金、购房款等应全部纳入该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承销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设置银行账户收取定金、购房款等。
2加强房地产承销机构代理销售行为管理房地产承销机构应依法及时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承销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在房地产调控*策之外设置资金、身份等条件变相限制购房权利。
房地产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该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出现预售商品房“售后包租”等商业宣传,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房地产承销机构应加强对购房人个人信息的管理,不得泄露和非法提供购房人个人信息。
注:想查看《通知》更多详细内容可下拉至文末左下角点击“阅读原文”
除了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
今年9月1日
杭州市住保房管局也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监管的意见》
明确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
↓↓↓
(一)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
1、房地产经营者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
2、房地产经营者应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策指导,不接受指导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不受理价格备案。
3、房地产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一房一价”销售价格(包括装修价格)为购房者在购买商品住房时的最高支付价格,具体价格通过购房合同约定。
4、申请备案的商品住房房源差价应趋合理。
5、萧山、余杭、富阳、大江东四地商品住房备案价格应报市协调小组研究确认。
(二)严格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承诺制
1、房地产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杭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联系单》时,应一并提交《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超过备案价格(包括装修价格)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改造费、第三方平台收取服务费、咨询费、中介费、居间费等,并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车位价格应事先承诺,不得捆绑销售。房地产经营者应及时将开盘时间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住保房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2、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后,房地产经营者应在销售现场进行价格公示,公示的价格应与杭州透明售房网、杭州价格网公示的价格保持一致。
3、新建商品住房以全装修销售的,房地产经营者应在销售现场公开装修价格、装修预算明细,其内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内容应严格按照《关于推行使用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2号)规定同时在销售现场公示。
(三)严格落实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制度
各房地产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有关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在商品住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严格做到“一套一标”,提高商品住房销售透明度,自觉接受购房者的监督。
(四)严格禁止下列不正当行为
1、销售商品住房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2、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收取未标明费用的。
3、销售商品房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
4、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超过备案价格(包括装修价格)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改造费、第三方收取服务费、咨询费、中介费、居间费等。
5、在销售商品房时采取强制搭售、捆绑销售等强迫购房者购买车位(库)、储藏间(室)等。
6、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购房者进行交易。
7、在销售商品房时采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导致房地产市场出现异常。
8、以员工购房等名义,故意拉大房源之间的差价。
9、违反“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规定的。
10、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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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今年下半年以来
杭州已发布了两次楼市新*
主要侧重于给之前的*策漏洞“打补丁”
▼▼▼
杭州“7.2”楼市新*
1
给高层次人才优先摇号打上补丁
明确高层次人才家庭在杭州只能享受一次优先购房资格,且自房屋网签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
加大“无房家庭”的倾斜力度
明确均价元/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对“无房家庭”的房源保障比例一般不低于50%。
3
一户购房家庭同时只能参与
一个新建商品房项目购房意向登记
明确一户购房家庭同时只能参与一个新建商品房项目的购房意向登记。
杭州“9.4”楼市新*
1
调整无房家庭认定标准
调整"无房家庭”的认定标准,新增了二种类型的无房家庭:
一、是30周岁以上未婚单身且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的;
二、是离异单身满3年且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满3年的。
2
完善父母投靠落户购房*策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方式落户杭州市行*区范围的,须落户满3年,方可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3
进一步统一契税缴纳要求
明确办理房屋不动产证时方可缴纳契税。取消提前缴契税。
提示:首页对话框回复即可进入“契税计算器”查询!
4
热点楼盘向无房家庭倾斜
针对热点楼盘,无房家庭房源倾斜比例达到80%,无房家庭以优先购买方式取得的住房,自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限售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