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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1/26 1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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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诉被告姚永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元及违约金.13元(违约金暂计算至年4月25日,之后以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物业服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1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沈光翠、盛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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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徐清平诉被告徐良平、王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元,支付截至年5月15日的利息.8元,及自年5月16日至款项付清日的利息(以本金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汪*平、盛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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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孙爱平诉被告孙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元,并支付自年2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日止按照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暂算至年5月2日为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沈光翠、*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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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项玉林诉被告盛钟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为归还的银行利息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何建胜、吕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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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王芳诉被告杭州富阳金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元及押金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马骏、吕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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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张明华诉被告杨中会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元并支付该款自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暂算至年4月21日止为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陈琴霞、章申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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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杭州富阳瑞丰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耀德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元,并支付以.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年5月22日起至本案案款实际履行完毕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陈琴霞、章申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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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叶建平诉被告杨中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陈琴霞、章申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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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东叙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杭州富阳绿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东叙村村民委员会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杭州富阳绿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年6月20日签订的《农业开发承包合同》;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款元(自年6月21日起至年6月1日止);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污水氧化塘复垦费用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龙羊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韩辉、雷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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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胡红楠诉被告许洪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何建胜、吕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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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泽峰、张明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明富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含车位费)人民币.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杭州富阳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明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何建胜、孙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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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楼彦涛与被告郑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坚归还原告楼彦涛借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郑坚支付原告楼彦涛以借款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年12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郑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汪*平、孙蕾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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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石磊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少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石磊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汪*平、孙蕾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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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屠永明与被告朱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朱国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屠永明支付借款元及利息(以元为基数自年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6%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朱国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沈光翠、孙蕾婕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宋爱玉诉被告仲计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仲计文归还原告宋爱玉借款本金00元;二、被告仲计文支付原告宋爱玉利息元(年4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及从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本金00元、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仲计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史燕芬、*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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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周国群诉被告高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兴华归还原告周国群借款本金元;二、被告高兴华支付原告周国群利息元(年2月1日起至年2月1日)及从年2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本金元、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高兴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史燕芬、*海波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周伟珍诉被告郭慧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郭慧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伟珍归还借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54.50元,由郭慧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沈光翠、李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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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加*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杭州富阳家博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杭州富阳家博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加*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杭州富阳家博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沈光翠、李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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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陆梦萦与被告张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德平归还原告陆梦萦借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德平支付原告陆梦萦以借款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年3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德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何建胜、孙蕾婕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王钰龙与被告倪国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倪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钰龙工资款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被告倪国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王*华、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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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汪定水与被告倪国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倪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定水工资款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计38.5元,由被告倪国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王*华、许佳

联系-

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源支行诉被告骆柳青、陈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骆柳青归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源支行借款本金元,支付截至年10月29日的期内利息.51元、罚息.25元、复息.83元,并继续支付自年10月3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以本金元为基数,复息以期内利息.51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1.‰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金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骆柳青、陈金凤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方新平、王逸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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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李华杰诉被告寿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寿明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华杰借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寿明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任艳晓、吴丹

联系-58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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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郭兴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兴祺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合同编号为95216501324号《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84元,支付截至年5月5日的期内利息.56元、罚息.38元、复利.02元及自年5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84元的未还部分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56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郭兴祺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律师费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保全费元,合计元,由被告郭兴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马嶙侃、裘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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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吕水兰与被告杭州金寓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杭州金寓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吕水兰租金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杭州金寓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吕水兰以人民币元为基数,从年4月16日起至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从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杭州金寓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何建胜、徐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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