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肖远琪便利店诉被告徐顾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杭州富阳肖远琪便利店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8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史燕芬、吴翰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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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滕建平诉被告赵玉良、徐秋兰、赵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滕建平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赵玉良、徐秋兰归还原告借款万元并承担该款自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的利息(暂算至年4月20日为.6万元)。二、判令被告赵徐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8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史燕芬、吴翰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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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楼红诉被告孙敏燕、孙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1归还借款元整及支付以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5%计算自年11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到年5月8日为元;2.判令被告2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8月24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韦卿、*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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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志中诉被告朱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8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场口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金增儿、于仰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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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本院受理原告张铭诉被告章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4元(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年12月1日起暂算至年5月28日止,实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8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场口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金增儿、于仰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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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唐明成诉被告朱桃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年9月23日上午9点1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颜燕香、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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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胡红楠诉被告蒋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8月2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何建胜、吕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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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云青诉被告汪智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退还货款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自年9月26日起暂算至年5月25日为元(本金元×0.3‰×30天×8个月=元),实际要求按照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8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骆苏群、汪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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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瑶驰网吧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金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修复中央空调,确保原告网吧中央空调24小时开放;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4个月的房租.66元;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9个月管理费.94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9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吴贤祥、柴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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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汪一林诉被告欧阳才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汪一林起诉要求:判令原告汪一林与被告欧阳才玲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8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龙羊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韩辉、雷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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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朱琴香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31元,其中本金.87元、利息.59元、费用(含违约金).85元(利息、费用暂计至年4月20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元、风险代理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年8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潘剑丽、郑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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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苏金贵诉被告孙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孙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金贵支付货款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元为基数,自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孙小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沈光翠、李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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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杨*雷诉被告董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董国贤归还原告杨*雷借款元;二、被告董国贤支付原告杨*雷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元,并支付自年1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董国贤支付原告杨*雷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元。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被告董国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董国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马骏、丁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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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付家云诉被告杭州富阳吉达纸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杭州富阳吉达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家云支付工资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杭州富阳吉达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沈光翠、李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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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孙国爱诉被告李杭英、*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明华归还原告孙国爱借款7元;二、被告*明华支付原告孙国爱自年12月23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以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被告*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孙国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明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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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水法诉被告吕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吕建坤归还原告陈水法借款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吕建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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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蒋关富诉被告徐群华、台州市永安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群华、台州市永安煤炭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蒋关富借款20元;二、被告徐群华、台州市永安煤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蒋关富自年11月7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以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被告徐群华、台州市永安煤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徐群华、台州市永安煤炭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马骏、丁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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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洸诉被告徐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徐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洸支付借款元及利息(以元为基数,自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沈光翠、李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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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国顺、董森源诉被告义乌市新世纪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国顺、董森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陈国顺、董森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马骏、丁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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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维逸纳宾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昕欣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结算通知单、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昕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维逸纳宾馆有限公司住宿费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昕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颜燕香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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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苏雪泉诉被告周宽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宽顺支付原告苏雪泉劳务报酬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周宽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马骏、丁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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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姚春田诉被告周宽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周宽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姚春田支付工资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周宽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沈光翠、李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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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赵飞与王东亮、王群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清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吴贤祥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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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浙江力聚热水机有限公司诉杭州灵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清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颜燕香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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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徐炜佳诉被告许利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许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炜佳加工费人民币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欠款本金元为基数,自年4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5元,由许利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骆苏群、汪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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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袁其、苏慧燕、张志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袁其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5元、利息.49元、滞纳金.38元,共计.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苏慧燕、张志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由被告袁其、苏慧燕、张志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林萍、王逸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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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章仕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章仕忠归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收信用卡福农卡欠款本金00元、利息.29元、费用.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章仕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林萍、王逸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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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忠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忠兴归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收信用卡福农卡欠款本金00元、利息元、费用.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李忠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林萍、王逸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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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原告华飞龙诉被告杨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小华支付原告华飞龙货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小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骆怀群、张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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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原告颜乃根诉被告陆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陆宾归还原告颜乃根借款元,并支付利息元,合计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陆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骆怀群、张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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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凌旭明诉被告夏龙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夏龙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凌旭明工资款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夏龙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白国海、高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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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杨琦诉被告夏龙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夏龙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琦货款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夏龙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白国海、高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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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旺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杭州旺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价款520元、至年12月16日止的违约金元及自年12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违约金(以5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吴贤祥、柴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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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齐跃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齐跃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吴贤祥、柴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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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缜思笃行
富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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