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艳颖通讯员富法
6月18日上午,富阳法院对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代荣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代荣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2月至年3月间,被告人代荣利用担任杭州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星水厂厂长、副总工程师,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消费卡,共计价值.5万元。案发后,涉案受贿款已全部退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代荣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代荣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徐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