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不上借款人
手里拿着有担保人签字的欠条
本以为自己借出去的钱
有保证人就多了一个保障
没想到起诉至法院后
却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这是为啥?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很多债权人提了个醒。
案情回顾
出于好意借钱,保证人签字上保险
几年前,李某通过王某介绍向赵某借款3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赵某心想反正家里有闲余资金,便同意出借李某,并提出由王某提供担保,王某欣然同意。当天李某收到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王某在借条的保证人处签字。借条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由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满后一年。
不料,李某付了两个月利息就失去了音信。赵某连忙向王某打听情况,王某告知“李某只是暂时资金链出现小问题,等银行放贷下来正常运转就好了”,让他稍安勿躁。赵某想着王某说得有道理,最不济还有王某提供担保,也算是双重保险,就将此事暂时搁置。
转眼三年过去了,眼看着李某人去楼空,赵某才急忙再次找到王某与其争执起来,要求他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以自己不是主债务人为由推脱,赵某于是将李某和王某都告到了富阳法院。
法院审理
保证期间内未催讨,保证责任即免除
王某庭审中抗辩:该笔借款已超过保证期间,应免于承担保证责任。赵某听完就气不打一处来,明明是自己碍于亲戚情面,借钱给李某,债务履行期满也不好意思向王某主张权利,现在怎么反而成了自己的错呢?
富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借款保证期间约定为一年,从借款期满之日开始起算。赵某时隔三年后才诉至法院,向王某主张保证责任已超过约定保证期间,王某据此免除保证责任,现赵某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无据,法院遂判决驳回赵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赵某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文来源:半岛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