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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
本院受理原告苏金贵诉被告孙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年5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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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朱金龙诉被告孙建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5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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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付家云诉被告杭州富阳吉达纸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5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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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建庄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王丰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元,并支付以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5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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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维逸纳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昕欣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年5月13日上午9点00分整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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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项兵与被告浙江省省直建筑设计院、杭州富阳富春江绿化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年5月13日上午9点05分整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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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磁银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建飞、刘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32元及从代偿日(年7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5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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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飞虹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汪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房屋租赁期间所欠的物业管理费元(年2月22日-年2月28日=.07㎡×2元/月/㎡÷30天×7天=元;年3月-年12月=.07㎡×22元/月/㎡×22月=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5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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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飞虹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汉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房屋租赁期间所欠的物业管理费元(年7月-年12月=.75㎡×22元/月/㎡×6月=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5月27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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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章梦亚诉被告何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元;二、被告支付自年2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暂算至年12月10日为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5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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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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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姚春田诉被告周宽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年5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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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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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何闻杰与被告任海*、*碧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元,支付利息.5元,并按年利率4.35%支付自年12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元(诉讼费元、执行费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5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唐承飞、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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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工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金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间于年8月2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管理服务》合同已经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管理费和招商服务费.72元(计算至年12月6日);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3元;4.判令被告承担按租赁标准的两倍(.08元/天)计算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5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戚利尧、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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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9元、二次增压供水能耗费.5元、电梯能耗费.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5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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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戚利尧、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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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吕振诉被告杭州原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工程款.3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5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任艳晓、盛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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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生富诉被告周宽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5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史燕芬、*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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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朱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共计.41元(其中:借款本金.8元,计算至年1月2日正常息.37元、罚息.99元、复利50.25元),并继续支付自年1月3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付本金.8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期内利息.37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83%结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年5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方新平、王逸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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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苏雪泉诉被告周宽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5月18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马骏、丁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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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章仕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章仕忠立即归还丰收信用卡福农卡欠款合计.4元(其中本金000元,利息.89元,费用.51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年9月15日,被告账户已于年9月20日做停计息费处理);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年6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林萍、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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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忠兴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忠兴立即归还丰收信用卡福农卡欠款合计元(其中本金元,利息.17元,费用.83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年11月15日,被告账户已于年11月26日做停计息费处理);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年6月4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林萍、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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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陈月君诉被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孙永来、裘邦喜、孙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再审)、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6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周渭*、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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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陆琴与被告吴小萍、仲计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00元及以00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年5月2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汪*平、孙蕾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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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章亚、朱梦冰、王凤英、徐建*、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凤英石材店、*远大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远大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阳飞扬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李安科、陆建农、李闻浪、徐柏良、章岳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章亚、朱梦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元,并支付以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徐章亚、朱梦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自年1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徐章亚、朱梦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元;四、被告王凤英、徐建*、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凤英石材店、*远大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远大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阳飞扬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李安科、陆建农、李闻浪、徐柏良、章岳红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预收元),减半收取元,保全费元,合计元,由被告徐章亚、朱梦冰、王凤英、徐建*、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凤英石材店、*远大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远大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富阳飞扬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李安科、陆建农、李闻浪、徐柏良、章岳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任艳晓、章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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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孙金娟诉被告方素琴、韩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方素琴、韩汉民归还原告孙金娟借款元,利息元,合计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孙金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孙金娟负担28元,被告方素琴、韩汉民负担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姜文宪、吕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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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江南压力表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和信机械有限公司、周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淼支付原告杭州江南压力表有限公司货款.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周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姜文宪、吕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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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凌瑞松保险人代位权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凌瑞松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损失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凌瑞松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何建胜、金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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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海英与被告*海平、俞琦*、郭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海平归还原告张海英代偿款.10元,支付截至年5月8日的利息.08元,并支付以.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年5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俞琦*、郭玲对上述款项被告*海平不能履行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海平负担,被告俞琦*、郭玲对其中三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张海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海平、俞琦*、郭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唐承飞、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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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龙磐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吴红彬、包玉岗、邢震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龙磐石业有限公司货款元,并支付该款到付清日止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自年4月3日到年12月21日以.2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年12月22日始以元为基数,到年8月19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年8月20日到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杭州龙磐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杭州龙磐石业有限公司负担元,被告浙江长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蒋明、孙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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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华诚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银润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杭州银润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富阳华诚针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年10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由杭州银润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陈琴霞、章申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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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卜小*诉被告范晓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范晓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卜小*借款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由范晓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陈琴霞、章申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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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登峰玻璃制品厂诉被告翁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翁寿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富阳登峰玻璃制品厂货款人民币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年11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由翁寿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陈琴霞、章申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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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南四水泥杆厂诉被告洪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洪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富阳南四水泥杆厂货款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洪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陈琴霞、章申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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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邵功贤诉被告华添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华添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邵功贤房屋租金元、转让费元,并支付房屋租金利息元,合计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颜燕香、柴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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