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叶炎平、傅利君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及被告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关于无偿提供办公经营场所的决定一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二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年11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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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伊尚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中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杭州伊尚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元,并从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截至年5月23日为元,合计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12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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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新三和化建有限公司诉被告余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杭州富阳新三和化建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12月1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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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周志兵诉被告包建英、陆人才、何晓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周志兵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1归还借款元并支付从年9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暂算至年6月20日为元);二、判令被告2、3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12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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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静波诉被告陆人才、许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李静波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1立即归还借款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二、判令本案律师费元由被告1承担;三、判令被告2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12月17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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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兴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0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共计.4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保险理赔款.09元为基数,自年5月8日起按照年华24%的标准暂计至年6月20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4、本案的诉讼费及元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12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彭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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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于水明诉被告浙江方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本金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12月17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彭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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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蒋申龙诉被告金杭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蒋申龙诉请法院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年12月10日15:00在富阳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张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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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童爱连诉被告王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童爱连诉请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年12月10日15:15在富阳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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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兆平诉被告于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刘兆平诉请法院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年12月10日14:30在富阳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张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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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袁雪渭与被告浙江方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以本金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年12月25日上午9点00分整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吴贤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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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加锋与被告杭州金寓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年12月25日上午9点10分整在本院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吴贤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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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郎喜儿诉被告何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1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场口法庭场口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金增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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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华青诉被告张国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张国校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元,支付利息元(从年9月19日起至年7月19日止,共计22个月,按月息2分计算)及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12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俞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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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武诉被告杭州富阳浩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李晓武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款项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12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周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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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杭州分中心诉被告施红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透支本金人民币.11元,支付利息.78元、违约金.48元和分期手续费.57元(利息和费用等暂计至年6月16日,该项请求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合计.9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1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审判员:潘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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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民初号
宣凤青(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兆村虎爪坞):
本院受理原告况建忠、王卫星、况琪诉被告宣凤青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补助金.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元,共计.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年12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熊永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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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罗晓琼诉被告许根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12月23日下午14时00分在交通事故调解处理中心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陈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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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吴发宪诉被告罗春月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子吴杨乾由原告抚养。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12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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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区洞桥镇渭法装潢材料经营部诉被告浙江方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本金.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1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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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郦春桥诉被告章恒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借款人还款本金元。2、支付利息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年12月1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许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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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原告徐增洪诉被告李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全华归还原告徐增洪借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全华支付原告徐增洪按本金元按照年利率6%自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徐增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李全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张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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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何定粮诉被告孙敏英、孙红芬、王关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同时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陆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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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君诉被告任书盼离婚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张文君与被告任书盼离婚。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张文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陆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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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盛移凤诉被告冯兴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冯兴山支付原告盛移凤借款元。二、被告冯兴山支付原告盛移凤借款19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年2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三、被告冯兴山支付原告盛移凤借款元的借款利息,自年12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年息15%的标准计付。上述一、二、三款项,被告冯兴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盛移凤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盛移凤负担元,由被告冯兴山负担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陆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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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杨华海与被告郭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郭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华海货款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元,由被告郭向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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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高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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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原告唐圆华诉被告屠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屠丰华归还原告唐圆华借款0元,支付按0元按照年利率6%自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屠丰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张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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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周啸风诉被告戴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戴柳青归还原告周啸风借款元,支付自年4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暂算至年6月20日为.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戴柳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俞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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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中大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五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五文支付原告杭州富阳中大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货款元,及自年6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杭州富阳中大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陈五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俞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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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利民诉被告唐彩群、应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彩群、应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利民借款30元并支付以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自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清偿完毕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唐彩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另行归还原告借款0元并支付以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自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清偿完毕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利民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元,其中由被告唐彩群、应锋平共同负担.5元,由被告唐彩群个人另行负担.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许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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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董银妹诉被告俞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俞建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银妹借款0元并支付利息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俞建萍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许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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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郎俊锋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郎俊锋借款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许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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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对原告刘宏毅与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亮归还原告刘宏毅借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原告缓交),由被告陈亮负担。被告陈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唐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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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何益飞与被告郭武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武南归还原告何益飞借款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郭武南支付原告何益飞以借款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年12月17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暂算至年8月17日止的利息为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元,由被告郭武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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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粟浪波与被告*小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小荣支付原告粟浪波安装报酬款1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小荣支付原告粟浪波以安装报酬款1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年1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由被告*小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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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永晓与被告王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晓平归还原告刘永晓借款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晓平支付原告刘永晓以借款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年3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元(原告预交元),保全申请费元,合计元,由被告王晓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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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洪水良诉被告何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何建*支付原告洪水良货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金增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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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何冬冬诉被告孙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孙淑华归还原告何冬冬借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淑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金增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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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告
()浙民初号
徐芳(桐庐县江南镇莲塘村七组):
本院受理原告赵利华诉被告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赵利华借款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熊永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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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牧威诉被告陈晓琦、陈晓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晓琦归还原告牧威借款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晓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由被告陈晓琦、陈晓叶共同负担。原告牧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晓琦、陈晓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韩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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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区新登镇永吉地板专卖店诉被告袁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袁国强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区新登镇永吉地板专卖店货款元,并支付自年5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以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袁国强负担。原告杭州富阳区新登镇永吉地板专卖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袁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韩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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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锦润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陈建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富阳锦润物资有限公司定作款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1元为基数,自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本案受理费元,由陈建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周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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