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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君与被告任书盼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张文君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张文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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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君儿诉被告姜红*、孙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需知。判决如下:被告姜红*、孙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君儿借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姜红*、孙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高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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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泽锋与被告汪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汪心华归还原告张泽锋借款元,并支付自年3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元,由被告汪心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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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民初号
何志强(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董家桥村):
原告张迪与被告何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志强支付原告张迪代偿款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何志强支付原告以人民币000元为基数,自年4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元,保全申请费元,合计元,由被告何志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何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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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民初号
沈剑(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杜墓村杜墓):
原告汤炳安诉被告沈剑、陆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剑归还原告汤炳安借款本金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沈剑支付原告汤炳安以人民币元为基数,从年7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按月利率9.18‰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汤炳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沈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何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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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民初号
傅菊红(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盛村):
原告盛雪郎诉被告傅菊红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需知。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盛雪郎要求与被告周国民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盛雪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高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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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向正洁与被告金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金新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向正洁借款本金00元并以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从年4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金新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许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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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杨用策与被告钱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钱迪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用策借款元并以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年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钱迪敏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许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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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夏颖超与被告姜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姜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颖超借款元并支付从年10月26日至年4月26日的利息元及年5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利息均以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夏颖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58元,由被告姜王*负担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许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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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明与被告徐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永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建明借款本金元并支付以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年5月8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徐永良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许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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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诉被告徐天良、徐美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天良、徐美丹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编号为P97《个人房屋贷款借款(抵押)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77元,支付借款利息.15元、罚息.52元、复利.56元及自年8月16日起至款清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77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借款利息.15元为基数,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后上浮50%计算,于每年1月1日各调整一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徐天良、徐美丹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编号为P98《个人房屋贷款借款(抵押)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37元,支付借款利息.61元、罚息.18元、复利.76元及自年8月16日起至款清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37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借款利息.61元为基数,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后上浮50%计算,于每年1月1日各调整一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三、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对被告徐天良、徐美丹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九字弄2-1号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富房权证移字第号,他项权证号为富房他证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二项款项对被告徐天良、徐美丹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九字弄2-1号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富房权证移字第号,他项权证号为富房他证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由被告徐天良、徐美丹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马嶙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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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关青诉被告王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彩君归还原告孙关青借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王彩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舒遥
联系-5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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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民初号
王彩君(杭州市富阳区龙门镇龙门一村龙五古镇中路):
原告孙水根诉被告王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彩君归还原告孙水根借款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元(预交元),由被告王彩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舒遥
联系-5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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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民初号
陈旭光(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王街):
本院受理原告孙红霞与被告苗承琴、陈旭光、徐海琴、胡强、第三人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苗承琴、陈旭光支付原告孙红霞代偿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苗承琴、陈旭光支付原告孙红霞自年3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年3月24日为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苗承琴、陈旭光支付原告孙红霞律师费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徐海琴、胡强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被告苗承琴、陈旭光、徐海琴、胡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任艳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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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徐香莲、何孝琴、何虎、何龙诉被告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周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徐香莲、何孝琴、何虎、何龙借款元,并支付自年5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元(预收元),减半收取元,由周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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